A、B、C三個合夥人一起共同出資開了一間小小的飲料店,他們很喜歡喝飲料,有時候看著路邊的行人往返,有時候發個呆,很放鬆也很愜意,三個人都覺得開店面蠻不錯的。
某一日開會時,B、C討論,商業登記在A名下,做負責人,因為A天天都會到店裡工作,蠻認真的工作,也很信任A。一開始店面是用承租的方式,後來店裡錢愈賺愈多後,房東會看著人潮不停漲租金,所以三個人商量後,把店面買了下來,並登記在A的名下,這樣就不擔心房東每個月都漲租金。
某一天,B和C顧店時,一個不認識的D跑來說:
「這家店面我買下這麼久的時間,不能再等待了!!請在月底前整理好、交接好,儘快完成!!」
B、C 覺得陌名奇妙,他是誰啊?
追問之下才知道,A擅自把店面賣給了D。
A是經由B、C推舉為飲料店店長,A和D簽買賣契約的時候,自稱為店長。
那麼,店長有權直接把店面賣掉嗎?
依照民法第668條規定,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,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。今天如果A想要賣掉這間店面,店面是他們共同合夥財產,必須A、B、C三人同意才可以賣掉。如果,A沒有經過B、C同意就賣掉店面,A擅自將店面(包含經營權、生財設備)賣掉,屬於無權處分,對於D而言,可以主張善意取得,B、C不能再向D請求返還店面。
為什麼D可以主張善意取得?
所謂善意取得,並不是指D是善良的人。「善意」的意思是「不知情」。那大家可能會問,不知情是指不知情什麼呢?D不知情該店面是A、B、C的合夥財產,"而A賣給他時並沒有經過B、C同意"。
所以這個情況,對B、C就很慘,因為當D主張善意取得,B、C必須把店面和經營權等等整個拱手相讓,沒辦法拒絕。對於B、C而言,只能依據當時的合夥契約或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向A請求返還賣店面的價金。
其實像這樣的問題,會建議A、B、C共同出資開飲料店時,或許可以這樣做:
1.先協議擬好權利義務的關係。
2.申請商業登記的時候,把A、B、C共同登記,而不是只單單登記A是負責人。
3.把房屋土地的所有人,登記為A、B、C三人共有的,每個人持分1/3,以確保不會被偷偷賣掉或者被持有人拿去私自融資等等。
大家在合夥過程中,有遇過什麼問題嗎?
還是正打算合夥創業中,應該注意什麼事項呢>"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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